证券代码:833284证券简称:灵鸽科技公告编号:2024-142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3月2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3月1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鸽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贺王中涛、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河)
法定代表人:张启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静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8日,金银河(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8月25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
2019214122040)。
2023年1月10日,金银河(原告)以灵鸽科技(被告)生产、销售的一
种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等同技术结构的一种混合装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19214122040号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没
收并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到专利侵权的经
济损失230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律师费用8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起诉、被告反诉:
2023年1月10日,金银河在专利评估报告没有明显创造性、且未提供被
诉侵权产品侵权的证据的情况下,起诉灵鸽科技专利侵权,旨在影响反诉原告上市,属于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
2023年3月15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反诉,
要求反诉被告对此进行赔偿和道歉并消除影响。
灵鸽科技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三次聘请律
师产生的律师费82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预期可得利
益、消除诉讼影响、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3.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因被告恶意专利诉讼给反诉方引起的间接损失200万元;4.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因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向反诉原告公司在全国性
媒体《人民法院报》、《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新浪财经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反诉的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2023年4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驳回了金银河的
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就公司提起的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金银河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原告上诉
2023年5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金银河公司《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灵鸽科技立即停止侵犯金银河公司2019214122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行为,赔偿金银河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2308万元;2.依法驳回灵鸽科技的全部反诉请求;3.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以及反诉费用由灵鸽科技承担。
二审判决
2023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本案
件于2024年01月31日到庭参加庭审开庭。
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一审情况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3)苏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金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灵鸽科技合理开支40万元;
二、金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金银河负担;
三、驳回金银河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灵鸽科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7230元,由金银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灵鸽科技负担9545元,金银河负担11455元(该款已由灵鸽科技预交并同意不予退回,金银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灵鸽科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情况2023年11月2日,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于2024年01月31日到庭参加庭审开庭。
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一)金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灵鸽科技合理开支40万元;
(二)金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金银河负担;
(三)驳回金银河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灵鸽科技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00元,由金银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20年12月10日,金银河起诉本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320293144.1 号)纠纷,涉及金额 800 万元,该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一审判决,驳回了金银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银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6月26日,公司收到(2022)最高法知民终15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金银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3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申2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金银河认为本案原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4年2月7日,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民申2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金银河的再审申请。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3)最高法民申2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