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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谷:关于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北京证券交易所 07-19 00:00 查看全文

生物谷 --%

证券代码:833266证券简称:生物谷公告编号:2024-071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2024年7月5日,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生物谷”)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2024]第015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根据问询函相关要求,公司函询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林艳和及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后,公司及专项法律顾问广东广和

律师事务所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回

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1)请说明林艳和对新意资本提出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具体过程,

并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交易双方是否就表决权委托

解除事项达成一致,以及相关表决权所涉及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归属.

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之间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实如

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

根据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于2022年6月30日签署的《投

票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金沙江将其所持生物谷300

万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对应的全部投票权2.34

委托给新意资本行使;林艳和将其所持有的生物谷万股股份2155

(占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委托给16.84

新意资本行使.委托事项方面,《协议》第二条约定,新意资本在委

托期限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如下股东

权利:代为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1)

大会;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的董事(2)

监事及其他议案;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3)

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处分或限制委托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的事项除外:其他除与财产性权利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4)

委托期限方面,《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市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熟晚发生之日止:自本协议生(1)

效之日起满5年时;(2)金沙江、林艳和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

(不含本数)时.委托期限届满前,若任意一方书面确认不再续期;

则本协议到期终止或重新缔约,否则委托期限可自动延长三年,延

长的次数不受限制.同时,《协议》第五条约定,投票权委托是独家

的、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

(二)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关于《协议》效力沟通情况

前期,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就表决权解除事项多次沟通,

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金沙江、林艳和于2024年3月6日签署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载明:本次权益变动过后,持股情况为:

①金沙江持有生物谷320万股股票,②林艳和持有生物谷538.75万

股股票;可支配投票权为:①金沙江持有生物谷万股股票(占披20

露日总股本比例的%)对应的投票权,②林艳和未持有生物谷的0.16

投票权,③新意资本持有生物谷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838.75

2024年6月,金沙江、林艳和就《协议》解除事项向深圳国际仲裁

院提起仲裁,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截至本问询函的回复出具日,公司股东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

资本未就表决权委托解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广东广和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投票权委托关系解除事宜之法律意见书》,金沙江、林艳和单

方通知解除《协议》的行为,并未产生解除《协议》的法律后果.

同时,金沙江、林艳和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解除《协议》,

1

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生效裁决确认《协议》解除,则金沙江、林

艳和与新意资本之间的投票权委托关系方被解除,而在深圳国际仲

裁院作出生效裁决确认解除前,新意资本仍可依约定独立行使授权

股份的投票权.

(2)请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争议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及相关股东

拟采取何种措施防范或消除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答:根据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关十股东所持公司部

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

告》,公司控股股东已由金沙江变更为上海新弘医药有限公司,公司

实际控制人已由林艳和变更为罗诚、林弘立、林弘远、王蕊.

本次表决权委托争议事项是公司股东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

本之间关于表决权归属问题的纠纷,公司股东无违规直接或间接干

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行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独立

运作,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股东

运作.本次表决权委托争议事项其最终结果不会改变公司在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因此,表决权委

托争议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及公司治理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分分

公司在收到双方函件后,及时向金沙江、林艳和及新意资本发

送了《告知函》及《劝导函》,恳请双方就上述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会

见,避免给本公司及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如有进一步进展及时告知

公司.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东关于表决权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提

醒相关股东依法合规行使权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其他

庸和律师事務所

GUANGHELAWFIRM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东投票权委托关系解除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庸和律師事務所

GUANGHELAWFIR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A座8层、10层

电话:0755-83679909

庸和律師事務所

GUANGHELAWFRM1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投票权委托关系解除事宜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生物谷”或“贵司”、“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司的专

项法律顾问,就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林艳和与新

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之间投票权委托协

议解除事宜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

现本所根据生物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就题述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本所不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解释上所发生的任何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废除、修正、补充解释)均不会影响发表于本法律意见书中

的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域(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所假定发表于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意见不会受到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影响.但在正式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需要向贵司声明:

贵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第1页共14页

*

庸和律師事務所

GUANGHELAWFRM1法律意见书

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等;贵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判断、分析及据此作出的法律意见,主要取决于贵

司介绍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基于本所律师对法律的理解、经验及对相关判例

的分析所做出.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

免地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所做出

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

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不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可能发生的事件、事实作任何

推测或推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

实,本所律师依赖贵司及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仅就

公司股东投票权委托关系解除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不对任何有关财务、

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或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法律无直接关联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答复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有关问题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引用上述法律意见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

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委托人金沙江、林艳和与受托人新意资本之间投票权委托的相关事实

及文件

根据生物谷提供的相关资料,并通过查询生物谷公开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

生物谷股东投票权委托关系的基本事实及文件如下:

(一)股份转让、投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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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和律師事務所

GUANGHELAWFIRM法律意见书

1.2022年6月30日,金沙江与新意资本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

议》、《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金沙江与新意资本于2022年6月30日签署的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

定,金沙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股生物谷股份(占《股11,711,281

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生物谷股份总数的%),转让给新意资本,转让款分三9.15

期支付.根据同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期股权转让款转入金沙

江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与新意资本共管.

同日,金沙江与新意资本签署《稻城县亚丁日松贡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沙江将稻城县亚丁日松贡

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意资本.64.6810

股权转让款分三期付款,如新意资本尽职调查后发现标的公司存在经营风险、

严重亏损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新意资本有权终止本协议.

2.2022年6月30日,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根据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于2022年6月30日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

议》第一条“委托的股份数量”约定,金沙江将其所持有的生物谷股股3,000,000

份(占《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日生物谷股份总数的%)对应的全部投票2.34

权委托给新意资本行使;林艳和将其所持有的生物谷股股份(占21,550,000

《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日生物谷股份总数的%)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委托16.84

给新意资本行使.《投票权委托协议》第二条“委托的具体事项”约定,新意资本

在委托期限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

如下股东权利:代为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1)

会;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2)

议案;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3)

及处分或限制委托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事项除外;其他除与财产性(4)

权利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投票权委托协议》第三条“委托期限”约定,本协议

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熟晚发生之日止:自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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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ELAWFIRM法律意见书

协议生效之日起满5年时;(2)金沙江、林艳和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

(不含本数)时.委托期限届满前,若任意一方书面确认不再续期,则本协议

到期终止或重新缔约,否则委托期限可自动延长三年,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

《投票权委托协议》第五条“委托价格和效力”约定,投票权委托是独家的、无

None

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

3.2022年7月5日,金沙江、林艳和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

持有的生物谷股份投票权的委托情况

根据金沙江、林艳和于2022年7月5日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载

明:“通过交易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由信息披露义

务人金沙江公司将其持有的生物谷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711,281

9.15%)转让给新意资本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沙江公司、

林艳和将其合计持有的24,550,000股公司股份(约占总股本的19.18%)的投票

2

权委托给新意资本行使”.

(二)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关于《投票权委托协议》效力的沟通

1.2023年5月16日,金沙江、林艳和向新意资本发函要求解除《投票权

委托协议》

金沙江、林艳和于2023年5月16日分别向新意资本发出《解除关于稻城县

亚丁日松贡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书》、《解除关于云南生

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书》及《解除关于深圳市金沙江

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持有的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投票权委托

协议>的通知书》(以下合称“《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金沙江与新意资本就

相关股权/股份转让的交易协议,解除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签署的《投票

权委托协议》,终止金沙江、林艳和就上市公司股份投票权事宜而对新意资本所

作的全部委托和授权,并要求新意资本撤回原由新意资本委派、提名或推荐至

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相关人员.

同日,金沙江、林艳和向生物谷发出《关于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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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ELAWFIRM法律意见书

林艳和终止其与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就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交易和投票权委托的报告》及其附件(以下合称“《报告》”,

将上述发函的情况告知生物谷.

2.2023年5月19日,新意资本向金沙江、林艳和复函不同意解除《投票

权委托协议》

2023年5月17日,生物谷分别致新意资本《告知函》、致金沙江、林艳和

《劝导函》,告知新意资本、金沙江及林艳和:生物谷知悉上述事项后,深感上

述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恳请新意资本、金沙江及林艳和先生尽快沟通

协商,避免给生物谷及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并通知新意资本、

金沙江及林艳和先生相关事项如有进一步进展情况,请及时告知生物谷.

同日,新意资本向生物谷发出《关于<告知函>的回函》,新意资本认为并

不存在金沙江及林艳和在《报告》中所主张的新意资本迟延履行协议、不及时

支付第二期转让款的情况.事实上,怠于履行约定义务、屡次违反各方约定事

项,最终导致协议履行进展缓慢的责任人系金沙江而非新意资本.金沙江主张解

除《股份转让协议》不符合约定,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其通知解除

的行为,不能发生解除协议的效力.目前,新意资本并不同意解除该协议,且

有权要求金沙江继续履行协议约定.同时,金沙江及林艳和无权单方撤销对新

意资本的表决权委托,否则即构成违约.而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

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守约方才能行使的权利,作为违约方,金沙江及林

艳和并不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

2023年5月19日,新意资本向金沙江、林艳和发出关于《解除关于深圳市

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持有的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投票权委

托协议>的通知书》的回函,新意资本认为《投票权委托协议》第条载明“本5.1

协议的投票权委托是独家的、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金沙江及林

艳和已明确放弃了任意解除权.新意资本不同意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且有

权依法要求金沙江、林艳和继续履行协议约定.

(三)金沙江、林艳和持有的生物谷股份的拍卖情况及投票权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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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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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ELAWFRM1法律意见书

1.金沙江、林艳和持有的生物谷股份的拍卖情况

2023年12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4执

75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金沙江持有的生物谷10,111,281股股票归买受

人李振生所有,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生物谷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下发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

持有人名册》和生物谷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被拍卖的股份完

成过户的提示性公告》,李振生就其取得生物谷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过10,111,281

户登记手续.

2024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执1318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林艳和持有的生物谷股股票过户至上海新弘16,162,500

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该裁定送达上海新

弘医药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日,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执13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金沙江

持有的生物谷股股票过户至上海新弘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16,688,719

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该裁定送达上海新弘医药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该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物谷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于2024年3月5日下发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和生物谷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关

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的公告》,上海新弘医药有限公司就其取得林艳和持有的生物谷股16,162,500

股份及金沙江持有的生物谷股股份均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股16,688,719

份过户后,金沙江、林艳和持有生物谷股份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股份数量(股)占股本总数比例

1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3,200,0002.58%

2林艳和5,387,5004.34%

2.金沙江、林艳和、新意资本的投票权变动情况

根据金沙江、林艳和于2024年3月7日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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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ELAWFIRM法律意见书

明:“本次权益变动过后,金沙江持有生物谷股股票,林艳和持有生3,200,000

物谷5,387,500股股票;金沙江持有生物谷200,000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林艳

和未持有生物谷投票权,新意资本持有生物谷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8,387,500-

(四)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关于《投票权委托协议》效力的再次沟

1.2024年5月30日,金沙江、林艳和向新意资本再次发函重申《投票权

委托协议》已解除

2024年5月30日,金沙江和林艳和向新意资本发出《关于重申解除深圳市

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与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之间有关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投票权委托协议>的通知书》,重申金沙

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已于新意资本收到金沙江、

林艳和在2023年5月16日发出的《解除关于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

和持有的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投票权委托协议>的通知书》后

解除.同时,要求新意资本负责及时撤回原由新意资本委派、提名或推荐至上

市公司担任职务的相关人员.

同日,金沙江、林艳和向生物谷发出《关于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

林艳和向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重申解除有关云南生物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之<投票权委托协议>事宜的报告》及其附件,将上述发函的情况告

知生物谷.

2.2024年6月3日,新意资本向金沙江、林艳和复函《投票权委托协议》

应继续履行

2024年6月3日,生物谷致新意资本《告知函》,告知新意资本,生物谷知

悉上述事项后,深感上述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恳请新意资本与金沙江、

林艳和先生尽快沟通协商,避免给生物谷及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并通知新意资本相关事项如有进一步进展情况,请及时告知生物谷.

2024年6月3日,新意资本向金沙江、林艳和复函《关于贵方无权单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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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ELAWFIRM法律意见书

除<投票权委托协议>并应继续履行协议相关事项的回函》,认为根据金沙江、

林艳和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3月向生物谷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显示,金沙江、林艳和仍认可《投票权委托协议》继续履行,且《投票

权委托协议》第条载明“本协议的投票权委托是独家的、无偿的,不附带任5.1

None

何条件且不可撤销”,金沙江及林艳和已明确放弃了任意解除权.因此,金沙江、

林艳和于2023年5月单方通知解除协议的行为、2024年5月单方面重申解除协

议的行为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投票权委托协议》应继续履行.如金

沙江、林艳和仍执意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裁判.

None

同日,新意资本向生物谷发出《告知函》及其附件,将金沙江、林艳和的

来函以及新意资本的回函情况告知生物谷.

(五)金沙江、林艳和申请仲裁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

2024年6月,金沙江、林艳和以《投票权委托协议》已被发函通知解除,

但新意资本仍违法行使金沙江、林艳和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

阻扰金沙江、林艳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带来了严重损失为由,向深圳国际仲

裁院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确认于2022年6月30日签署的《投票权委

托协议》已经解除;裁决新意资本向金沙江、林艳和赔偿因其在《投票权(2)

委托协议》解除后继续行使投票权而给金沙江、林艳和带来的损失,暂计100

万元;裁决新意资本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及其他相关(3)

费用.

新意资本于2024年7月1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来的仲裁通知,案号为:

(2024)深国仲受6149号.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未出裁决.

(六)生物谷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相关股东的回函情况

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向生物谷发出问询函

2024年7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向生物谷发出《关于对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生物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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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和律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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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相关股东后,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请说明林艳和对新意资(1)

本提出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具体过程,并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交

易双方是否就表决权委托解除事项达成一致,以及相关表决权所涉及股份对应

的投票权归属.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2)

争议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

响,你公司及相关股东拟采取何种措施防范或消除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

风险;请说明你公司及相关股东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3)

2.生物谷向金沙江、林艳和、新意资本发出要求协助回复的函以及回函

2024年7月8日,生物谷向金沙江、林艳和发出《关于深圳市金沙江投资

有限公司、林艳和协助回复的函》,要求金沙江、林艳和对《问询函》相关内容

进行核实、说明.

2024年7月8日,生物谷向新意资本发出《关于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协助回复的函》,要求新意资本对《问询函》相关内容进行核实、说明.

2024年7月9日,金沙江、林艳和向生物谷发出关于对《关于深圳市金沙

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协助回复的函》的回复说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和第九百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金沙江及林艳和

作为其与新意资本之间《投票权委托协议》的委托人,依法享有法定的任意解

除权,有权随时解除该《投票权委托协议》,在金沙江及林艳和于2023年5月1

6日向新意资本发出解除通知之后,该《投票权委托协议》即已经依法解除,新

意资本无权再行使金沙江、林艳和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投票权.

2024年7月9日,新意资本向生物谷发出《关于协助函的回函》,认为《投

票权委托协议》仍合法有效,金沙江、林艳和以通知方式试图单方解除《投票

权委托协议》的行为不发生解除效力,各方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新意

资本有权继续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股份对应的除财产性权

利之外的股东权利.

二、金沙江、林艳和单方通知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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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票权委托协议》属于特殊的商事委托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委

托合同,金沙江、林艳和依法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

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

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在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过程中,受让方通常采取单一或多种途径来实

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中,采用投票权委托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已经

成为重要方式.对于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投票权委托约定,受托方通常希望该

约定具备长期、稳定的强约束效力.因此,与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相关

的投票权委托具有特殊商业属性,属于特殊商事委托合同:其一,投票权委托

并非只基于人身信赖关系及办理事务,通常有更复杂的商业利益考量,例如达

成实际控制或一致行动等;其二,投票权委托通常是各方为了公司管理及资本

运作的共同利益而进行,区别于《民法典》规定的委托合同,因为后者是维护

委托人的利益;其三,投票权委托的受托人是独立自主行使受委托的投票权,-

不是按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

《投票权委托协议》虽包含一般民事委托合同的内容,但基于前述投票权

委托的事实情况,《投票权委托协议》系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在生物谷控

制权收购的背景下协商一致签署,结合该协议所涉的交易背景、具体条款约定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该协议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投票权委托协议》的

性质应结合该等背景综合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该协议表面所体现的形式要素及

约定内容径行认定为一般民事委托合同.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之间的《投票权委托协

议》属于特殊的商事委托合同,受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其成立、生

效、解除应当与一般民事委托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区别开来,即《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合同”之任意解除权,并不适用于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之间的投票权委托

关系,因此委托方金沙江、林艳和依法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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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了投票

权委托不可撤销,该等基于各方合意排除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第五条的约定,金沙江、林艳和同意在协议有效

期内,独家的、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权新意资本作为授权

股份的代理人,新意资本有权根据自已的意志,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

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基于前述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各方已明确约定《投票权委托协议》项下的

委托属于不可撤销的委托,并合意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虽然《民法典》第

九百三十三条已授予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委托事项享有任意的解除权,但如

前所述,《投票权委托协议》属于特殊的商事委托合同,非普通的民事委托合同,

《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能直接适用.其次,法律并未禁止当

事人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作出限制性的约定,根据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

的一般性原则,应尊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且该等合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因此,金沙江、林艳和依约不享有任意解

除权.

(三)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

期限尚未届满及解除情形尚未发生,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也未协商一致

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

《投票权委托协议》第三条“委托期限”约定,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敦晚发生之日止:(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5

年时;(2)金沙江公司、林艳和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不含本数)时.

委托期限届满前,若任意一方书面确认不再续期,则本协议到期终止或重新缔

约,否则委托期限可自动延长三年,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投票权委托协议》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1

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利用受托地位侵害甲方或生物谷的利益,或乙2

方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消除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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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若乙方自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或消除影5

响的,甲方可以将委托期限缩短至3年.3、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

-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按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一方面,《投票权委托协议》从2022年6月30日生效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未满上述约定的五年有效期,且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沙江、

林艳和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合计达到6.92%,也未满足上述低于5%(不含本数)

的约定,因此,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条件;另

一方面,金沙江、林艳和已向新意资本发送了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的函件,并

向仲裁机构提起了相关仲裁,新意资本出具了不同意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的回

函及说明,可见,各方未协商一致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亦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终止条件.因此,目前未发生上述《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及

None

解除情形,不具备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

(四)根据新意资本出具的说明,新意资本不存在违反《投票权委托协议》

的违约行为,金沙江、林艳和没有法定及约定的解除权

根据新意资本出具的说明,新意资本未利用受托地位侵害金沙江、林艳和

或生物谷的利益,新意资本也未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不符合上述约定缩短委托期限至年的条件,因此,新意资本不存在违反《投3

票权委托协议》的违约行为,金沙江、林艳和单方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不

符合法定、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鉴于金沙江、林艳和并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其单方以通

知之形式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的行为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金沙江、林艳和并不具有法定的解除权或《投票

权委托协议》项下约定的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条的规定,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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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金沙江、林艳和此次以通知形式解除《投票权委托协

议》的行为,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六)金沙江、林艳和提起的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仲裁对《投票权委托

协议》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鉴于金沙江、林艳和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解除投票权委托的仲裁,应由深

圳国际仲裁院审理认定《投票权委托协议》是否解除.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

生效裁决确认《投票权委托协议》解除,则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之间的

投票权委托关系方将被解除.

三、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金沙江、林艳和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投票权

委托协议》的行为,并未产生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的法律后果.同时,金

沙江、林艳和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若深圳国

际仲裁院作出生效裁决确认《投票权委托协议》解除,则金沙江、林艳和与新

意资本之间的投票权委托关系方被解除,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生效裁决确

认解除前,新意资本仍可依约定独立行使授权股份的投票权.

以上法律分析意见,供贵司参考.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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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投票权委托关系解除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1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7月10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None

经办律师(签字):石纯

石纯

经办律师 (签字):阵事V

陈嘉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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