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230证券简称:欧康医药公告编号:2024-082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1、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胥兴军、张霜、赵宇霆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3、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5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9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5)与《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
076)。
4、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7)。
5、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除上述条件外,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其它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25日
2、首次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163.59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34人
4、首次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4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30%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30%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40%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售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解
对应考核业绩考核指标:满足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解除限售期除限售比例
年度增长率两个指标之一(以2023年数据为基数)
(X)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X=100%
第一个解除
2024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X=90%
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X=80%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X=100%
第二个解除
2025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X=90%
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X=80%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X=100%
第三个解除
2026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5% X=90%
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X=80%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或届时有效的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依据《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公司业绩指标达标的情况下,将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和 D 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50%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次激励计占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划草案公告日姓名职务授出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万股)股本总额的比总数的比例例
赵卓君董事长、总经理11.095.73%0.15%
伍丽董事、副总经理7.393.82%0.10%
贾秀蓉董事5.552.87%0.07%
赵仁荣董事5.552.87%0.07%
魏柳丽董事3.701.91%0.05%
核心员工(29人)130.3167.30%1.72%
首次授予合计163.5984.50%2.16%
预留权益30.0015.50%0.40%
合计193.59100.00%2.56%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除实际控制人赵卓君、实际控制人
配偶贾秀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伍丽以外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鉴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
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需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人调整为3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164.51万股调整为163.59万股。
除前述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鉴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需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5人调整为3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164.51万股调整为163.59万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兼总经理赵卓君及其配偶贾秀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伍丽,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9月25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以
5.41元/股为授予价格,向3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3.59万股。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4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9月25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需摊销的总费用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63.59639.6493.28325.15157.2563.96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5人调整为3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164.51万股调整为163.59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3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权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七、备查文件
1、《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