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G20230225-03号
致: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禹吉律师、张瑞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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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 8月 27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刊登了《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
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15:00至2024年9月19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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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成员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651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6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646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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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9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9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关联股东赵卓君、伍丽、成都欧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仁荣、贾
秀蓉、赵香、韩英、魏柳丽、张远林、侯霞莉、杨亚杰、刘婷婷、尹虎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56183176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299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赵卓君、成都欧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仁荣、贾秀蓉、
赵香、韩英、张远林、侯霞莉、杨亚杰、刘婷婷、尹虎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35321141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9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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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9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关联股东赵卓君、伍丽、成都欧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仁荣、贾
秀蓉、赵香、韩英、魏柳丽、张远林、侯霞莉、杨亚杰、刘婷婷、尹虎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56183176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9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9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关联股东赵卓君、伍丽、成都欧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仁荣、贾
秀蓉、赵香、韩英、魏柳丽、张远林、侯霞莉、杨亚杰、刘婷婷、尹虎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56183176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9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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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9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关联股东赵卓君、伍丽、成都欧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仁荣、贾
秀蓉、赵香、韩英、魏柳丽、张远林、侯霞莉、杨亚杰、刘婷婷、尹虎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56183176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9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9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关联股东赵卓君、伍丽、成都欧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仁荣、贾
秀蓉、赵香、韩英、魏柳丽、张远林、侯霞莉、杨亚杰、刘婷婷、尹虎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56183176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或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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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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