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陈晓著律师出
庸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上海市吴淞路218号16层会议室召开的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庸
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4年12月12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15:00至2024年12月13日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15:00在上海市吴淞路218号
1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
理人16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通过网
终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63,631,7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64%,其中
177,399,273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1.9404%,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86,232,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26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60,13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98%;反对132,89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2,401,7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7567%;反对132,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243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7,304,9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32%;反对132,89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2,401,7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7567%;反对132,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243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三)《关于预计2025年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263,498,8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6%;反对132,89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63,498,8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6%;反对132,89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和(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活中(上海中务所经办律师:
-
许航
P
负责人:年收集
徐辰陈晓菁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