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乔若瑶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在上海市吴淞路218号16层会议室召开的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1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
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4年11月20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15:00至2024年11月21日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15:00在上海市吴淞路218号
1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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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
理人31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通过网
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65,277,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628%,其中
180,035,570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2.415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85,242,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47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63,066,64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4%;反对
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5,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9.9289%;反对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50.0711者所持股份总数的%;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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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63,220,94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6%;反对
2,037,03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9%;弃权20,0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2,359,3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3.4226%;反对2,037,03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1245%:弃权2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4529
(三)《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修订
稿)的议案》;
同意263,066,64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4%;反对
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5,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9.9289%;反对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0.071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63,066,64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4%;反对
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5,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9.9289%;反对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0.071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五)《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63,066,64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4%;反对
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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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5,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9.9289%;反对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0.071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同意263,833,25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4%;反对
1,424,7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1%;弃权20,0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2,971,6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7.2871%;反对1,424,7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2.2600%;弃权2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4529
(七)《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63,066,64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4%;反对
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5,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9.9289%;反对2,211,3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0.071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63,991,5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1%;反对
1,196,1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9%;90,276弃权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3,12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0.8724%;反对1,196,1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7.0835%:弃权90,2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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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总数的%.2.0441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同意263,148,8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4%;反对
2,129,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87,24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1.7899%;反对2,129,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8.210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至议案(九)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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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MV
徐晨乔若瑶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