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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君深意字第357号
致: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京市君
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4年11月28日下午14:30在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0、D-11号桂林星
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以及《桂
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中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共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同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下午14:30在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0、D-11号桂
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吕虹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15:00至2024年11月
28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317,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72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3,923,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9113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93,667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16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称“中小投资者”)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7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帅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9,317,420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109,317,420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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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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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徽P
姜德源
务所
经办律师:
金M
黄和楼金钊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