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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42号

致: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4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4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4:0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下午15:00-2024年9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3440070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53.599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00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李晓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0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李晓辉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洪浩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0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洪浩波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朱文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0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朱文武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徐尧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0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徐尧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邓家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0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邓家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选举王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0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王静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黄松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0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黄松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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