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735证券简称:德源药业公告编号:2025-021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3月31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583779230.49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83047001.39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401429763.28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401434641.33元,其他资本公积为-4878.05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7821066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6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5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5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0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5976903.60元,转增39105330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共计86979293.00
1/5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60%超过30%。
三、高送转方案情况说明
(一)高送转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优化公司股本结构。
2022-2024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59元、1.80元、2.28元,均高于
1元;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20592817.34元、137982926.46元、176983423.50元,持续增长。按照每10股转增5股的方案实施后,以全面摊薄口径计算,2024年的每股收益变为1.52元,高于0.5元。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号——权益分派》第十八条“(三)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的规定以及不存在第十九条中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情形。
(二)相关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与减持计划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永安、陈学民、徐根华、范世忠、何建忠、连云港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前三个月内未发生其他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协议买卖公司股份、在二级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认购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等。
2.相关股东承诺未来三个月(即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不
存在减持计划,未来四至六个月(即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不存在减持计划。
3.相关股东在高送转方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解除限售或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形。
2/5四、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兼顾了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和《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
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3/5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2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
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5六、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公司制定了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报告期内,上述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七、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