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1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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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15:00在公司多媒体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付建新先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15:00—2025年1月16日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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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16892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27285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4177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3%。
除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前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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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149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股数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149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股数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60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反对股数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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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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