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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0-29 查看全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郑庆良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关联担保情况

(一)本次关联担保概况

1、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两笔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为3年。授信品种为一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贷款,额度期限为1年,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反向无追索保理等。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

为了更好的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富恒新材申请在原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并购贷款、项目贷款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

池质押融资业务、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开具保函等信贷业务。

1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拟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与综合授信期限一致。本次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

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新的额度止。具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使用期限及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各金融机构审批的结果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该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

姓名:姚秀珠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9 号新世界豪园 1-10-G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关系:与郑庆良为夫妻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2、自然人

姓名:郑庆良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9 号新世界豪园 1-10-G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关联关系:与姚秀珠为夫妻关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关联担保的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富恒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姚秀珠和郑庆良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姚秀珠和郑庆良未就上述提供担保事项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关联担保系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将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分别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本次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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