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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12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460号

致: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本所将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于2024年11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

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032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85%。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郑庆良;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代表姚秀珠;东莞市巨人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马必林,姚秀珠;郑庆良;孙美凤现场出席会议。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95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

(二)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

(四)《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投票结果进行统计。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经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367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反对股数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1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7.5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367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55%;反对股数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1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7.5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367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反对股数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1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7.5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367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反对股数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1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7.5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367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55%;反对股数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1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7.5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367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反对股数28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弃

权股数1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1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8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6.30%;弃权1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27%。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367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反对股数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1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7.5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477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反对股数2748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数1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244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3.82%;反对2748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4.91%;弃权1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27%。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7367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反对股数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1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958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7.5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六、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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