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469证券简称:富恒新材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年10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1月1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审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裘美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刚、刘卓越、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二)(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桢茹、陈赛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或“公司”)与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九益”)的诉讼,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4年5月13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厦门九益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3431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返还货款767250元及利息103879.26元(利息以767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
2、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3431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退回货物的仓储费57828元。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富恒新材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民事判决》第一,
二项判决,并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厦门九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0月15日作
出的(2024)粤03民终6525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
(2024)粤03民终652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489元,其中上诉人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3089元,由上诉人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4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根据判决书如期履行给付金钱及利息的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财务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终6525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