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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09-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2175证券简称:东方碳素公告编号:2024-049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根据《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2024年9月

25日为触发日。

二、稳定股价措施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计划实施前股东名称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杨遂运控股股东5289316244.45%

注:杨遂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289.3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45%。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计划增增持合股东名持计划增持增持增持理价格增持资

称数量金额(元)方式期间区间金来源

(股)(元)杨遂运不低于不低于竞价2024年9不超过自有资

2000001420000.00月30日7.09元/金股元,不超过2025年3股

2660000.00月31日

元注:1、根据《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至三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于单一

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9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根据《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中的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基准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准价格为不超过7.09元。

三、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

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4.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本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如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或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导致本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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