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平顶山
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碳素”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东方碳素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东方碳素向全资子公司宝丰县欣鑫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鑫碳素”)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6月24日,欣鑫碳素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4日,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金额1000.00万元,借款合同号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字2024第10308702号,该借款由杨遂运、刘淑琴、东方碳素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分别为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2024第
10308702-1号、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2024第10308702-2号、中原银(平顶
山)最保字2024第10308702-3号。
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
比例为1.17%。
二、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开源证券认为:东方碳素为全资子公司欣鑫碳素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