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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志晟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4年9月25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bes.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股

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

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15:00在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友谊路

128号志晟信息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 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

众号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15:00至2024年10月10日15:00.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537,835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60.40%.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39,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穆志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议案》.

63,077,033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Vl

徐晨

经办律师:

万成

吕万成律师

张末伟

张志伟律师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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