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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Law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01G20240490-2号

致: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2024席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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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年8月21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2024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

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完整披露了拟审议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

15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

为2024年9月4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

日.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24“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年

9月9日15:00至2024年9月10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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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4年9月10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玉健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58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0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持有的合法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53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

理身份认证.

(二)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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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提案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司意股数41.5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1,581,000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41,5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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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1,581,000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3)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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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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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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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97

王丽

见证律师:八

赵怀亮

杨继红

二O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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