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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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01G20240490-1号
致: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2024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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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年7月1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2024以公告形式利登了《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
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完整披露了拟审议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
15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
为2024年7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
日.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24“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年
7月30日15:00至2024年7月31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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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玉健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0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持有的合法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
理身份认证.
(二)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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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提案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股数41,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不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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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4)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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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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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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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税
李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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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红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