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z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珠(下“”致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公司)
“”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
一(下“”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本次股东会。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
“”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
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⒋30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⒛2缶年10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关于召开⒛2壬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股东会通知公告》)。《股东会通知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该股权登记日确定为2024年11月8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⒛2钅年11月15日下午1⒋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间
为2024年11月1钅日15∶00—2024年11月15日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经验证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
份2823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硐51%。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会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仝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238OO0.00股 占本次股东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O0o;反对0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眦;弃权0股 占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96。
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⒛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⒛⒛ 年 tt月 15日 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⒛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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