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02-102022000379
大成DENT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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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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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006号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宫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以下合称信息披露平
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月14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于上海市松江区高技路205弄7
号C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月13日15:00至2025年1月14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创远信科
(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9日(星期四)下年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合计
61,725,640股,占公司总股本142,840,508股的43.21%,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
43.6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4,645,252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31.26%,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31.5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17,080,3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6%,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12.0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
1,049,7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3%,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0.74%.其中
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6人,代表股份1,049,786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
(1)《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他
(2)《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
不存在特别决议案.
其中,《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冯跃军、吉
红霞、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及王小磊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终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
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2024《关于续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44,645,25200
网络投票情况17,072,9227,4660
合计61,718,1747,4660
2025《关于预计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2,147,38200
网络投票情况9,957,6847,4660
合计12,105,0667,4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1,042,3207,466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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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
分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费
刘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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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信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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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良周债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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