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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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意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舜宇精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
年12月2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
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同时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藤、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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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及本所律师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平台(www.bse.cn)上刊登了《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过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以公告的方式于规定时间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23日14:00在余姚市舜贝路2号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倪文军先生主持.除现场
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还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述网
终投票系统进行网终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2日15:00---2024年12月23
日15:00.
经合理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会议通
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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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
份数量共43,953,369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6518%.经查验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结算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数量共0股,约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结算进行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5名,代表股份数量共43,953,369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65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公
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均符合法律、法
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拟与政府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
书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所列的议案内
容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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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投票的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3,953,369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股份为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920,000股,占出序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0的%.
2、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3,953,369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股份为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关于拟与政府签定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股份为43.953,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庸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
验,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
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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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2月23日出具,正本一式参份,无副本,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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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Hangzh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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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项振华当佳佳
经办律师:
℃
磊运锋
2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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