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768证券简称:拾比佰公告编号:2024-071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范性
文件要求及《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律
1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等做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
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2个月的;
(五)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3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由公司董秘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将减持结果告知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由董秘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协议转
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秘办,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
4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并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上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或者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的减持方式分别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强
制执行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秘办相关人员,由公司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四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二十条因离婚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董秘办并由公司董秘办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5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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