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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特: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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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秉忠信仁行致远

TAI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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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a

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泰祥律字第7号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克莱特菲尔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登辉律师

2024许雁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

7理指南第号一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南》”)

以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 的《威海克莱特菲尔

2024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8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4年9月4日15: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 或关注中国

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3日15:00至2024年9月4日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由董事长盛

军岭女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49,573,377股,占公司总股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7.54本的%.通过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共2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04,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68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

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429,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99的%,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4年9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2,143,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4%.

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就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

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的议案》

49,573,377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定;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是《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

2024机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负责人签字:

郑琳:

[

经办律师签字:

侯登辉:

许雁峰:

1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

二O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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