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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特: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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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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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泰祥律字第9号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克莱特菲尔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候登辉律师

许雁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南》”)

以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的《威海克莱特菲尔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10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5: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1ear.cn)或关注中

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15:00至2024年11月14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由

董事长盛军岭女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49,245,071股,占公司总股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的67.09%.通过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共2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75,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9209总数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

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459,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51.03%,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4年11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1,785,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6%.

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就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

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9,245,071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是《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负责人签字:

郑琳:

经办律师签字:

4

侯登辉:

M

许雁峰: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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