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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2-25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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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GuantaiLawFirm

广东省东蓉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路7号万科松湖中心7栋105号;

邮编:523808

105#,7thBuilding,VankeSonghuCenter,7XinzhuRoad,SongshanLake

Sci.xTech.IndustryPark,DongGuan,Guangdong,P.R.C;Postalcode(PC):523808

电话(TEL):十86-769-23075361传真(FAX):+86-769-23075362

网址(U):www.gdgtlawfirm.com电邮(E):gdgtlawfirm@gdgt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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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M

(2024)莞泰法意字018号

6

致: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P

M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之《广

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力王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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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77),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4日

下年14: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

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M

和中国结算宫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M

年12月23日15:00-2024年12月24日15:00.

公司董事长李维海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

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出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24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7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233%.其中: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60,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233%;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列)席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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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

-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和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记名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记名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

5,406,000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李维海、王红旗、张良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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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授予总经理2025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事项决策

及办理权限的议案》.

60,470,000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

份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

4

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

5,446,000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李维海、王红旗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60,470,000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

份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主持人、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并存档.-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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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

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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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蓉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

-

《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2月日出具,一式参份.

4

-

M-X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向振先

见证律师:

向振宏

见证律师:资号梅

宾芳梅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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