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6:00在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15:00至2024年9月13日15:00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6896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01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598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57598267股,同意5759826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1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57598267股,同意5759826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迈拓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57598267股,同意5759826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