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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希通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ZHONGLUN

中偏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稀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二月

ZHIONGLUN

中偏律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LiobiilityPortnership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6/10/11/16/17层邮编:200120

6/10/11/16/17F,TwoIFC,8CcnturyAvcnuc,PudongNcwArca,Shanghai200120,China

电话/Tel:+862160613666传真/Fax:+862160613555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稀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稀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海稀

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稀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组约-洛栏机-旧金山-同拉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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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的通知公告,定于2024

年12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参加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

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终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30在上海市松江区蓉砖公路

518号15幢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15时至2024年12月11日15时.

3.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982,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8.5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10,250股;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组约-洛彬机-旧金山·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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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72,633股份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3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5,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3.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全资子公司调整储能系统采购合同关联交易主体及金额的议案》;

2.《关于新增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调整关联交易主体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由出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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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监票人

和记票人对现场投票表决票当场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绪

投票表决结果,经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调整储能系统采购合同关联交易主体及

金额的议案》

38,982,883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苏州辰

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5,05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调整关联交

易主体的议案》

8,232,327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周彤、周

丹、李竞、李迎、苏州辰降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回壁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5,05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彬机-旧金山-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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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二)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相应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可以应公司需要随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收-组约-洛栏机-旧金山-阿拉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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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稀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郭垫

经办律师:

易菲凡

2024年12月11日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部-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数-组约-洛栏机-旧金山·同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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