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IONGLUN
中偏律师事務所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ZHIONGLUN
中偏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6/10/11/16/17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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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海希
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4年0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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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eiingShangha·ShhenGuangzhouWwuhanChngduChongqingQingdaoHangzhouNajngHaikouTokyoHongKongLondonNewYorkLosAngclesSanFrancisco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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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08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的通知公告,定于2024
年09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参加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
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09月13日下午15:30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号15幢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12日15时至2024年09月13日15时.
3.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82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3236总数的%.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10.250股: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
6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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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9,505股份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5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8,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
3.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由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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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记票人对现场投票表决票当场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经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1,829,555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无
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1,829,555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无
回避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二)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以所持
有效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不存在累计投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或者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5.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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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可以应公司需要随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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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十
负责人:(w经办律师:
赵靖陈浩
经办律师:
7
易菲凡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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