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304证券简称:迪尔化工公告编号:2024-072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监管办法》《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指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提供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九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第十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
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起施行。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