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278证券简称:泰德股份公告编号:2024-036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
定应当报告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
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第十条所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相关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诉讼、仲裁,属于重大事件: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
讼、仲裁;
4.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十六条其他重大事件: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17.公司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18.公司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19.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0.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1.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22.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2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25.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
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以当面、通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政府批文等,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1.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日;2.相关方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3.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在部门负责范围
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相关人员的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及时报告解除质
押或者处置事项;
5.重大诉讼、仲裁应及时报告诉讼、仲裁结果以及相关判决执行情况;
6.其他已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进展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对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
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2.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4.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认为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由于知悉不报、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等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人员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误导性陈述;
4.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5.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