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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汇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2-3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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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167证券简称:鑫汇科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金铸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16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裁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年度审计需要,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5160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386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丘守庆、深圳市和众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数合计11290600股。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保障资金使用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出口业务项下的贸易融资等,在总额度内可循环申请和调节使用。公司可根据情况向不同银行进行申请,最终以银行机构审批的授信业务品种和额度为准。在申请授信过程中,公司可以根据授信业务品种和具体情况使用公司资产为相关授信进行抵押。

上述拟申请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使用的授信金额,具体使用金额及使用方式将根据公司自身运营发展和资金实际需求确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需要办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5160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序号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

(二)00.00%00.00%00.00%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韩雪、郑珠玲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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