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号
关于给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北路1299号。
郭忠诚,昆工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朱承亮,昆工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7号)的认定,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存在以下违规:
-1-一是整体销售合同模式下,分批发货的部分收入未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二是个别在建工程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不准确。三是个别存货跌价准备冲回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计算不准确。
上述问题导致昆工科技2023年年报共多计利润总额127.4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1.66%。
昆工科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
第6.1.2条的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忠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承亮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1.5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向本所提交了书面申辩:一是云南证监局已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二是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并持续进行整改规范。三是公司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持续沟通,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因2023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亏损总额绝对值较小,导致错报比例较高,上述错报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较小,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昆工科技财务数据错报违反我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其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本所采取自律处理措施。二是-2-公司制定整改计划、与中介机构保持沟通等,属于持续整改规范的义务范围。三是财务数据属于上市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上市公司在核算、编制、披露相关信息时应特别审慎,以确保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昆工科技利润错报比例达到161.66%,错报比例较高,本所在作出纪律处分的过程中,已综合考量了相关因素及影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