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昆明
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就昆工科技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工恒达(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子公司”)与云南斯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年产2000万 kVAh 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宁夏子公司需向建筑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理工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子公司”)为宁夏子公司工程款履约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宁夏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款支行义务,给建筑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次担保的金额上限为主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的8%(人民币24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后180日内。前述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宁夏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宁夏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条款以后续签订的《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合同》及其他协议为准。
此笔担保金额为240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470523434.12元的比例为5.10%。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包人(甲方):昆工恒达(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云南斯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丙方):云南理工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已经与乙方签订了年产 2000 万 kVAh 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甲方申请,丙方担保人愿就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担保的方式向乙方提供
如下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及担保金额
丙方的担保范围是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款支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丙方担保的金额以主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的8%【人民币240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万元整)】为限。
(二)担保的方式及担保期间
丙方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丙方担保的期间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后180日内。
(三)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丙方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1)由丙方提供资金,使乙方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累计不超过本担保第一条规定的担保金额。
(2)由丙方在本担保第一条规定的担保金额内赔偿乙方的损失。
(四)担保责任的解除
1、在本担保承诺的担保期间内,乙方未书面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的,自担
保期间届满次日起,丙方担保责任解除。
2、甲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自本担保承诺的担保期间届
满次日起,丙方担保责任解除。
3、丙方的担保责任以合同约定担保金额为限,丙方担保责任自甲方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丙方以约定担保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之日(丙方将担保款项划至乙方之日)起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丙方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丙方在
本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亦解除。丙方解除担保责任后,乙方应自丙方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担保原件返还丙方,销毁复印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丙方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五)免责条款
1、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不能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甲方与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丙方亦免除其相应的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不能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4、因乙方将甲方支付工程款用作主合同建设项目之外,导致工程无法进展
或拖欠乙方农民工工资的,丙方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5、按主合同约定尚未符合甲方付款条件的,丙方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6、其他主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的条件、期限等尚未成就的。
三、本次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宁夏子公司需向建筑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为保障宁夏子公司储能电池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曲靖子公司为宁夏子公司工程款履约提供担保。
本次曲靖子公司为宁夏子公司工程款履约提供担保,有利于宁夏子公司储能电池项目建设的合规开展,促进宁夏子公司投资计划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且目前宁夏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公司对宁夏子公司拥有控制权,能够实施有效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风险控制,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工程款履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7.1.11条及《公司章程》
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41720.02万元(包含本次审议担保金额2400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7052.34万元的50%。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为41720.02万元(包含本次审议担保金额2400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14828.59万元的30%。因此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辉焕刘东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