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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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4)0113号
致: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希律师、洪国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2024公司召开的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4年8月2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审
1议通过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共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
2、2024年8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0日15时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区
东路726号2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实施,投票时
司为2024年8月19日15:00至2024年8月20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64,85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16]%.本所律师
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
2
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与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根据董事会公告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对参与
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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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帅事务所的议案)
64,852,00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2024(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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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林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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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杨希
茂国访
洪国琼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