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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萱医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8号汇典律师楼邮编:212001

电话:0511-83815006传真:0511-85600148

:

网址:http://www.hdlawyer.com.cn/

二O二四年五月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汇典意字[2024]第[308]号

致: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森萱医药”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宋家明律师和梁玮律

师出席森萱医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森萱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森萱医药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

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森萱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5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登了《江

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二)会议召开方

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三)会议召开日期

和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9日14:00.2、网络投票起

止时间:2024年5月28日15:00--2024年5月29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

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

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

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

提交投票意见.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

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1ear.cn)或

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

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

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

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四)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青年中路198号国城生活广场

A座21楼会议室.(五)出席人员为2024年5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

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

的律师.(六)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于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

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青年中路198号国城生活广场A座21楼

会议室如期举行.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5月28日15:00-2024年5月29日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308,899,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35560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12,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98%.

以上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09,111,94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054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根据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无回避表决情形;审议该议案

时,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309,111,944股,赞成票

309,111,944股,占出席会议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

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有效表决通

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及记

录人员签名保存.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207

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哗

4r

经办律师:

宋家明

经办律师:

梁玮

-.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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