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79证券简称:基康仪器公告编号:2024-071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或简称“《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及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对本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王英兰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9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117)。
5.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0月16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相关事宜,并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
6.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23年股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调整行权价格及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事由及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有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135187776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39497776股减去回购的股份4310000股,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由于股份回购原因,权益分派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与总股本不一致,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10股分红金额÷10)÷总股
本=135187776×(2.500000÷10)÷139497776=0.2422759元。
根据以上公式,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80-0.2422759=3.56元/份。
(二)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2024年9月12日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135187776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39497776股减去回购的股份4310000股,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由于股份回购原因,权益分派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与总股本不一致,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10股分红金额÷10)÷总股
本=135187776×(1.500000÷10)÷139497776=0.1453655元。
根据以上公式,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56-0.1453655=3.41元/份。
综上,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及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为3.41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经核查,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135187776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39497776股减去回购的股份4310000股,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于4月30日实施完毕。另,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2024年9月12日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135187776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39497776股减去回购的股份4310000股,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9月23日实施完毕。
综上,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及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80元/份调整为3.41元/份。上述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和《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行权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程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行权的相应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基康仪器《2023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