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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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1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的《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4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6月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体育场路1号华信大厦二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明曰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15:00至
2024年6月27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248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27976股,
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27763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6《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7《关于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议案8《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3议案9《关于聘请(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10《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明曰信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陈文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明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戴文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关于选举孙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关于选举田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1《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关于选举孙国茂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2《关于选举于培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3《关于选举晚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2《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13《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14《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7《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7.1审议《关于选举侯普亭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7.2审议《关于选举张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18《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6是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0、11、17为累积投票议案,已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8、10、11、13、
14、15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0、12、13、14、15、17、18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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