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09证券简称:安达科技公告编号:2024-100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年12月5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并选举委员的议案》及《关于制定<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为确保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的高质量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 ESG 的管理水平,健全 ESG 管理体系,提升 ESG管理能力,公司拟制定《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ESG 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 ESG 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关注研究公司 ESG 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司环境保护、社
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制定公司 ESG 管理的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等;
(三)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
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评估公
司总体 ESG 绩效并提出相应建议;
(五) 审阅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报告及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细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ESG 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资料,并向 ESG 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
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传达给公司证券部。
第五章会议规则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应当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就特别紧急的事项,如果提前通知的时间无法符合前述规定,但全体出席该次会议的委员同意豁免提前通知期限,该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
视电话、电话等方式。
第十四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细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