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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融软件: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12层、22层(200051)

观韬中茂Add:12F&22F,LAvenueNo.99XianXiaRd,ChangningDistrict,Shanghai,PRC

(上海)律师事务所电话Tel:+862123563298传真Fax:+8621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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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18日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海口重庆合肥洛隆青岛南昌温州悉尼多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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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艾融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琬获律师、李林倩

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

委托人已向本所保证:

1)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数据资料或其它披露信息以及陈述,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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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委托人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数据资料或其它披露信息,若为复印件

或扫描件,则均与其原件一致;

3)委托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中的签署主体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

提供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具有有效

授权的授权代表所签署;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或偏差o

前M

本所将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以

下合称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按律师行业及法律服务领域

所公认的职业操守、业务准则、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委托人所提供的文件和资

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外,本法律意见书

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生效及适用的中国(但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和法规而出具.本所无法保证该

等中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和法规在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所发生的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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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甚至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问题或事项发表意见.凡对于非法律专业

事项的描述,本所仅依赖于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和相关技术或资质认证文件,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资料的判断、理

解和结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和相关技术或资质认证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结论意见中的任何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它任何目的或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不作它用.任何试图以本法律意见书为依据

而采取某种行为均与本所无涉,本所也不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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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并作出决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公告了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并明确了股权登记日等.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15:00-2024年11月14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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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85,374,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18%.在本次股东大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773,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8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8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9,148,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40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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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数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19,148,069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0,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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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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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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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K韩丽梅

经办律师:

张琬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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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倩

224年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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