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天币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未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无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合肥高科”“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马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宫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合肥高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上年9:00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胡翔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2025年1月20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1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宫方
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
为2025年1月19日15:00-2025年1月20日15:00.
E3天币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64,89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1.57%,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公司股份64,892,400
股,占出席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2025年1月20日下年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序的出具了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经统计以网络
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贵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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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4,892,400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序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肥高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宫方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以下无正文)
-天珠律师事务所
1ANMELAWOFF1CE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二五年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式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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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天律师集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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