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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430685证券简称:新芝生物公告编号:2024-095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2946696股,占公司总股本14.15%,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是否为控本次本次解除

股东姓股股东、董事、监事、本次解除限尚未解除限序解限限售股数名或名实际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售登记股票售的股票数号售原占公司总称人或其一任职情况数量量因股本比例致行动人

1 周芳 是 董事长 A 4972021 5.4330% 16795179

2 肖长锦 是 董事 A 3621625 3.9574% 10864875

3 朱佳军 是 董事 A 1169150 1.2775% 3507450

董事、副总经

4 朱云国 否 A 440000 0.4808% 1320000

5 肖艺 是 无 C 1755000 1.9177% 0

原董事、总经

6 钟文明 否 B 198125 0.2165% 594375

7 曾丽娟 否 董事会秘书 A 163475 0.1786% 490425

8 蔡佩涵 否 无 C 539800 0.5898% 0

董事、副总经

9 寿淼钧 否 A 75000 0.0820% 225000

10 刘文虎 否 监事 A 12500 0.0137% 37500合计 — 12946696 14.15% 33834804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自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止,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15.00元/股,已触发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履行股票限售承诺,即自2023年10月10日法定限售期届满后,将转为自愿限售,限售期限由2023年10月10日延长至2024年4月10日。自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2022年10月10日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公司上市时间已届满18个月。详见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截至目前,上述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已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现为其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数量(股)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5753113762.86%1、高管股份3394730437.09%

2、个人或基金375000.04%

有限售条件的3、其他法人00.00%

股份4、限制性股票00.00%

5、其他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3398480437.14%

总股本91515941100.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履行相应披露义务。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

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备查文件

(一)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

(三)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四)中国结算提供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五)中国结算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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