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5证券简称:新芝生物公告编号:2024-098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新芝生物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芳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6746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96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26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控股子公司上海欣智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智汇”)少数股东周郑甬先生持有的40%的股权、余纪宝先生持有
的5%的股权,并拟与周郑甬先生、余纪宝先生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欣智汇100%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900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周芳、肖长锦、朱佳军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86)。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实际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将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增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89)。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序号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
(一)少数股东股242611599.9876%3000.0124%00%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薛海静、郭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