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雅达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达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为3600.00万股(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价格为3.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2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438830.19元。截至2023年3月9日,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1-00010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投入进度募集资金计累计投入
(%)序号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划投资总募集资金
(3)=(2)/
额(1)金额(2)
(1)
11智能电力仪表建设项目公司8820.922206.3125.01%
2传感器扩产建设项目公司2622.96881.6233.61%
合计--11443.883087.9326.98%
注: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安排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受宏观经济、行业发展趋势变化以及土建施工验收时间推迟等影响,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及合理运用,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拟将智能电力仪表建设项目、传感器扩产建设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从2025年3月31日调整到2026年6月30日。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
2项目“智能电力仪表建设项目”“传感器扩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
期从2025年3月31日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监事会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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