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478证券简称:峆一药业公告编号:2024-093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0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79)。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
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来山先生及其配偶邱小新女士、女儿董蓓茜女士。董来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邱小新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在公司战略方针制定、日常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董蓓茜女士任职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小蓓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业务拓展部,其获授激励份额与岗位相符。以上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