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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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衡队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衡律意字第[104]号
致: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衡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划技术”或“乐创技术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李穆洲律师、郭义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2月12M
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04
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
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提蓉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出陈述及说明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鹏、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相关文件、事实
进行了核查,并据此作出了必要的判断,如果公司提供并承诺的文件材料均为真
实、合法、准确、有效的,则本所依据相关材料核查并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则应
当是准确、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开.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乐创技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之合法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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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1月21日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利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称“《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通知公告)的内容和
形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召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方法、登
记方式、登记时间和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
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终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2
场会议于2025年2月12日上年10时在成都市高新区新川路686号创智岛B区3
栋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物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EM
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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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15:00-2025年2月12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61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1%,其中:
1、根据出序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合伙金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615,9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38.71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终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或列席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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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审议事项,公司已在2025年1月21日发出的《通知
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合,没有减少或者增加其他
表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5
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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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9,615,900表决情况: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序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9,615,900表决情况:股同意,占出序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序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已经在《通知公告》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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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乐划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四川衡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M
李燃洲EMP
经办律师:
郭义源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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