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轴承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轴股份或“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绪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6日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江苏益发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发大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房磊、王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苏州轴承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腐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字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司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
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产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2月10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
期和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2
月26日(星期三)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15:00-2025年2月26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人,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65,967,444股,占公司股份总
48.7175数%.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股东提供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967,444股,占公
48.7175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0人.
3.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5人(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1,616,713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0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除韦颖博因工作原因缺席)、监事、董事
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缺席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
文件、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坊
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2025年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后
中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贵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终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摘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不涉
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的议案;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
案,议案序号为(一).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公司股东、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登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803,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616,71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华履行了回
避表决程序,回避表决股份数为60,163,4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313%.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益发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唐海燕:虎磊:
王娜:
202年2月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