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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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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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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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旅本所王依来律师(以下简称“经
办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辰光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辰光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
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发表法律意见.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
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察内容以
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鹏、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经办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种,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bse.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利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序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登记
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3日上年9时在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1269
号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杰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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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序会议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
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办律师确认,以现场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165.22
授权代表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32,788,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937%(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
数方式计算,下同).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为中小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序/列序了本次会议.经办律师列序了
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2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办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序或列序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经办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
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并使用投信
额度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并使用投信
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属于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EM
一名监事以及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计票人、监票人、记录人及见证律师签-
署.
1、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二)项议索以如下表决结果通过:3
8,137,572同意股数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投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避股数,下同)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序会议股
东及股东投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序
会议股东及股东投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股数
24,650,659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10,00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董事长王杰因涉及关联交易回避
3
表决,董事左永生因与王杰有亲属关系亦回避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
召集人及出序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无副本.
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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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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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辰光医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王依来
王智
20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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