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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式汉津市事务所
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F
电话:027-51815778传真:027-51815779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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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
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
任何隐满、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024年9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
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9月2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刊登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10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应通知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15日.
2024年10月11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高新二路41号关南工业园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再武先生主持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在册股东
人数为7,275人,股份总数为161.363.872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
93,418,862股,占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7.89%.其中,中小股东共5名,
544,153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
身份证件原件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
股份84,213,439股,占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2.1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传来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05,423股,占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审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公布了投票结果.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3,418,8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3,418.8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帅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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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益科武汉人律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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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陶慧泉
经办律师:
李建建
S人
经办律师:
胡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