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139证券简称:华岭股份公告编号:2025-011
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情况说明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4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决定2024年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上述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和后续经营计划,公司董事会决定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
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七十八条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三)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
低于0.1元;
(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度亏损,不满足第一百七十九条应当现金分红的条件,暂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备查文件目录(一)《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