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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岭股份:公司章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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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1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5

第三章股份.................................................5

第一节股份发行...............................................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股份转让...............................................8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股东.................................................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董事会...............................................22

第一节董事................................................22

第二节独立董事..............................................24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8

第四节董事会...............................................30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

第七章监事会...............................................37

第一节监事................................................37

第二节监事会...............................................3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9

第二节内部审计..............................................40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1

第一节通知................................................41

第二节公告................................................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

2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4

第十二章附则...............................................4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2022年9月2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00股,于2022年10月28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三条公司名称: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no IC Technology Co.,Ltd.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1楼

邮政编码:201203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9507392元。

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4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筹措发展资金,实现优化组合,培育集成电路高新技术公司的核心能力及由此延伸的核心产品,推进集成电路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探索高新技术企业高速扩展之路。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技术开发、应用,技术咨询;集成电路

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探针卡、测试板设计;软件

产品设计;国内贸易(除专项);自有设备租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记名登记集中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载有股东名称、股东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注册号、股东住所、持股数量和比例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7527净资产2010-6-1

卢尔健2371499净资产2010-6-1

张志勇2056207净资产2010-6-1

叶守银1457081净资产2010-6-1

刘远华1246588净资产2010-6-1

5王锦97058净资产2010-6-1

汪瑞祺805603净资产2010-6-1

牛勇457262净资产2010-6-1

郑昭蓉67058净资产2010-6-1

祁建华387058净资产2010-6-1

刘军62353净资产2010-6-1

沈晓芳22353净资产2010-6-1

王亮22353净资产2010-6-1

施瑾200000净资产2010-6-1

俞军100000净资产2010-6-1

王苏100000净资产2010-6-1

李清100000净资产2010-6-1

汤雪飞100000净资产2010-6-1

方华40000净资产2010-6-1

方静50000净资产2010-6-1

程君侠40000净资产2010-6-1

马福斌40000净资产2010-6-1

李蔚40000净资产2010-6-1

纪兰花40000净资产2010-6-1

刁林山40000净资产2010-6-1

戴忠东40000净资产2010-6-1

沈磊40000净资产2010-6-1

梁小云40000净资产2010-6-1

梅利军40000净资产2010-6-1

丁琪琪40000净资产2010-6-1

张艳丰40000净资产2010-6-1

刘以非40000净资产2010-6-1

马庆容170000净资产2010-6-1

王元彪110000净资产2010-6-1

刘后权150000净资产2010-6-1

李桂华90000净资产2010-6-1

曹治中20000净资产2010-6-1

凌俭波20000净资产2010-6-1

叶建明20000净资产2010-6-1

徐惠20000净资产2010-6-1

赵达君20000净资产2010-6-1

沈懿桦20000净资产2010-6-1

张映20000净资产2010-6-1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9507392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6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8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9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和同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有无通过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方式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并随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的结果。

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造成其他股东利益受侵害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责令其纠正已发生的侵害行为,若拒不纠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股东及关联方因侵占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属于重大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1(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十八条公司以下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必须经股东

大会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12(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1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如果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参加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5(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16(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17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事项作出决议;

(五)《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重大担保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19(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

20责。

第八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21第九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2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除本章程的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23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二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响。

第一○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24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兼顾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七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一○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25(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九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一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2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6(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一一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一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一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一一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7(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一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一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一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一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8第一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二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二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二三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9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二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二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二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节董事会

第一二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二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六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二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0(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三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三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具体负责人。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分析说明会、当面

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公司网站披露、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增加沟通渠道,注重沟通效率和成本控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三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31(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和规划、经营策略和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三四条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三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三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3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交易事项。

第一三七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一三八条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一三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

第一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四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四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33第一四三条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方式:书面或电话、邮件通知;通知时限:会议召开三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并采取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四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四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四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标的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四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传真等其他董事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四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34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四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一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五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九十六条(四)~(六)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五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五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五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5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议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如总经理未担任公司董事)。

第一五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五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五七条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五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6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五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六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六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在新任监事就任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六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六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六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六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六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

37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六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六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十日以书

面、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监事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并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七○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38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七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七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七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七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七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39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七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七七条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七八条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

第一七九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三)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

0.1元;

(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一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八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0第一八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八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八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八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八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八七条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传真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八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八九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41第一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九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九二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九三条信息披露的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九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九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九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九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九八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九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3(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再向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一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44(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一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一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一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一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一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一七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机构应为上海仲裁委员会。

第二一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5第二一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二一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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